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成浩榮原名成柏毅.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成浩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成浩榮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8791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8月31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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