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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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7號上訴人 戴旌凱 即原告 戴聖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新豐鄉明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7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