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 張毅成 即原告 謝心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滕威森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