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再生 等4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鎮○○段838、839地號、海濱段584、585地號土○○○鎮○○段203建號建物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