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7月15日,於民國91年4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7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0523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0日,而本件徒刑部分最後事實審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663號函暨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