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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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09號
原   告  蔡文成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鑫間 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柒
佰柒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00元(7075萬元+15006元=00000000元
,見本院卷第89頁、第141至147頁),應繳裁判費634776元
,扣除原告陸續繳納之裁判費共計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
裁判費632776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全部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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