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治彊 上訴人即被告千群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泰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建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6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