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萬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壹萬壹仟玖佰零貳點壹玖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