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5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秋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速偵字第五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秋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拾張、臺灣今彩539簽單壹張、六合彩空白簽注單肆拾貳張、賭資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許秋雲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犯意」之記載,應補充為「許秋雲基於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財物、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九行「嗣於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年十月十一日」。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二、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核被告許秋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一百年十月十一日為警查獲止,在新北市○○區○○街○○號處所,於各期「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開獎前,多次收單下注而從中獲利,是被告與不特定賭客簽賭、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介入本案之程度,暨被告經營期間,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十張、臺灣今彩539簽單一張、六合彩空白簽注單四十二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另扣案之現金賭資新臺幣六千六百三十五元,則係被告所有,因本件賭博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171號被告許秋雲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新港鄉譚大村大客34號居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秋雲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10日起,在新北市○○區○○街○○號某清茶館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539簽賭之賭博,供不特定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及「三星」,每注之賭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元、70元,並以賭客所簽選之號碼核對香港六合彩、臺灣今彩539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簽注之賭客簽中「二星」、「三星」者,可分別獲得5,000元、5萬元之彩金;若未簽中者,賭金全歸許秋雲所有。嗣於10年11月11日17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香港六合彩簽單10張、臺灣今彩539簽單1張、六合彩空白簽注單42張及賭資6,635元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秋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10張、臺灣今彩539簽單1張、六合彩空白簽注單42張及賭資6,635元等物,與附卷之現場暨查獲照片6張足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共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自100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月11日17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為前開之犯行,是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性質,在刑法之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10張、臺灣今彩539簽單1張、六合彩空白簽注單42張及賭資6,635元等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檢察官溫雅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靜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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