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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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4號107年度聲字第626號107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858、1219、1388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1月25日依序聲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858號、107年度抗字第1219號、107年度抗字第138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上開各該案件已於同年7月10日、同年9月18日、同年10月23日經承審法官依序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見本院卷第3、5、8頁之裁定),聲請人顯於承審法官終結各該案件後始聲請其迴避,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