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翔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昌 上訴人即被告新協豐國際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草 上訴人即被告傳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蔡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馳寧 、 林蓓蘭 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773,112+199,176+210,988+56,160=1,239,4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