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醫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4年醫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7號上訴人 郭政茂
徐素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莊錦豪 被上訴人 羅崇杰
劉柏屏 盧建璋 高常發 李易濰 曾亮節 李子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郭政茂負擔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由上訴人徐素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肇隆 ,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莊錦豪,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第66、64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羅崇杰、劉柏屏前為高雄長庚醫院外傷科醫師;被上訴人盧建璋為該院直肛科醫師;被上訴人高常發、李易濰、曾亮節、李子瑜為該院放射科醫師。上訴人郭政茂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因腹痛至高雄長庚醫院急診,由羅崇杰擔任其主治醫師,於當日及99年12月28日、100年1月2日三度為其施行剖腹探查手術(依序下稱第一、二、三次探查手術,合稱系爭探查手術)。劉柏屏則曾參與第三次剖腹探查手術,並於100年3月30日郭政茂因大腸造口滲血前往高雄長庚醫院急診時,為其診治病情。羅崇杰為郭政茂施行第三次探查手術後,因見郭政茂開刀傷口及大腸造口湧出暗紅色分泌物及膿血,遂於100年1月9日安排盧建璋會診,並自100年7月起將郭政茂轉入直肛科,改由盧建璋擔任其主治醫師,迨100年10月14日盧建璋為郭政茂實施迴腸結腸吻合手術(下稱腸吻合手術)時,發現郭政茂之大腸顏色有異,並將此部分組織切除送驗,經確診為大腸癌第3期,致郭政茂之5年存活率降低為30%至40%,其身體健康權已遭受侵害(下稱系爭傷害)。又羅崇杰、劉柏屏於實施系爭探查手術時,因疏未以手採觸、目視觀察、以鼻嗅聞等方式詳細分段檢查腸道,而未能及時發現升結腸處之腫瘤;盧建璋則疏未注意郭政茂已出現屢次腹痛、傷口膿血、體重驟降等罹癌症狀,僅給予抗生素治療,既未將腸道引流之膿瘍送驗,亦未為郭政茂安排正子攝影或核磁共振檢查,羅崇杰、劉柏屏及盧建璋(以下合稱羅崇杰等3人)俱有未盡探查病灶注意義務之過失。再者,高常發、李易濰、曾亮節、李子瑜(以下合稱高常發等4人)在郭政茂接受治療期間,為其進行如附表所示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共7次,欲疏未發現郭政茂升結腸內之腫瘤,延誤郭政茂治療時機,亦有過失(以下合稱系爭事件)。郭政茂因系爭事件自99年12月22日起至
100年10月14日止,已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16,619元、看護費631,000元,復因此不能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失84萬元,更因反覆住院、開刀及癒後存活率大幅下降,精神上痛苦至鉅,受有非財產上損失150萬元,合計受損害3,087,
619元。上訴人徐素菊為郭政茂之妻,因見被上訴人之疏失使郭政茂備受病痛折磨,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請求非財產上損失50萬元。而高雄長庚醫院於系爭事件發生時,為羅崇杰等3人及高常發等4人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該院就前開損害自應與彼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此外,郭政茂與高雄長庚醫院間有醫療契約存在,羅崇杰等3人及高常發等4人前述過失應視為高雄長庚醫院之過失,且高雄長庚醫院履行契約顯未達當代合理可期待之專業水準,而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求償,並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等語。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郭政茂3,087,6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徐素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郭政茂前於99年11月5日在聖功醫院接受闌尾切除手術,術後診斷有機械式腸阻塞,遂於99年12月22日由轉診至高雄長庚醫院急診,當時郭政茂已有明顯腹膜炎及敗血症,經X光檢查發現腸阻塞後,羅崇杰隨即施行第一次探查手術,並於術中清理其沾黏之腸子後,病況漸有改善。郭政茂嗣因急性腹膜炎,經羅崇杰於99年12月28日為其進行第二次探查手術,發現其乙狀結腸部分有破裂的憩室合併腹膜炎,而切除12.5公分之乙狀結腸做一大腸造口,然因郭政茂病情仍不穩定,遂由羅崇杰、劉柏屏為其進行第三次探查手術,切除28.5公分迴腸做一小腸造口,後續再以電腦斷層掃瞄追蹤膿瘍嚴重程度及治療效果,並安排盧建璋會診。系爭探查手術均係在郭政茂病情危急下緊急實施,手術旨在搶救其生命及穩定病情,手術過程均合乎醫療常規,羅崇杰等
3人並無過失。況郭政茂罹患升結腸內腫瘤,其病灶位在腸子內側,非系爭探查手術所能及,且其腸沾黏及腫脹發炎情形嚴重,在此階段自無可能透過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郭政茂罹患大腸癌。又盧建璋自100年1月19日起為郭政茂處方藥物,使郭政茂之膿瘍症狀獲得改善,嗣於實施腸吻合手術時為郭政茂詳為檢查,而發現其罹患大腸癌,其所為並無過失。至於上訴人所稱膿瘍化驗並無法檢測出大腸癌,核磁共振、正子攝影則非腹內感染常規之檢查,縱羅崇杰等3人未為郭政茂實施上開檢查,亦難認有過失。再者,臨床上一般腹部電腦斷層檢查不適於大腸癌篩檢,況郭政茂接受附表編號1所示電腦斷層檢查時,其腹腔膿瘍嚴重,實難以在浮腫、糾結成團的腸子內發現隱藏病變,而其接受附表編號2至
6所示腹部電腦斷層檢查時,亦因其腸壁及腹腔發炎尚未痊癒,而無法得知是否有腸道腫瘤存在,迨其接受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時,始因腹腔膿瘍改善、腸壁浮腫消退,得藉由判讀檢查結果發現其有一段應消腫而未消腫的腸子,高常發並已及時提醒盧建璋於實施腸吻合手術時特別檢查之,要難認高常發等4人有何過失等語置辯。
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針對其因系爭事件所受非財產上損失,提起上訴,並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其先位主張,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其備位主張,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3項聲明,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郭政茂150萬元,應連帶給付徐素菊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7、98頁)。被上訴人則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事件發生時,羅崇杰、劉柏屏受僱於高雄長庚醫院,擔
任外傷科醫師、主任;盧建璋則為該院直腸肛門科醫師;高常發等4人為該院放射科醫師。
㈡郭政茂於99年12月22日前往高雄長庚醫院就診,經診斷患有腸沾粘併腸阻塞,由羅崇杰為其進行第一次探查手術。
㈢郭政茂因疑似腸穿孔,由羅崇杰於99年12月28日為其進行第
二次探查手術,術中切除12.5公分乙狀結腸,做一大腸造口。
㈣郭政茂於100年1月2日因開刀傷口出現黃綠色分泌物,經
診斷為腸阻塞、腹腔內膿瘍,由羅崇杰、劉柏屏共同為其進行第三次探查手術,術中切除28.5公分小腸,並做一小腸造口,郭政茂嗣於100年3月1日出院。
㈤羅崇杰因見郭政茂大腸造口出現紅色分泌物,遂於100年1
月19日邀盧建璋會診郭政茂病情,經盧建璋於100年1月28日、同年3月29日、同年4月7日、同年月12日、同年8月30日以門診方式為郭政茂進行診療。
㈥郭政茂於100年2月5日接受腹部X光檢查,檢查結果顯示
其升結場內有1個膿包,由羅崇杰在超音波及X光導引下,為其實施皮腹內膿瘍引流(即經皮穿肝膽道引流術,見本院卷第224、227頁)。
㈦盧建璋於100年10月14日為郭政茂實施腸吻合手術,預計切
除病變之腸段,將健康之迴腸結腸腸段吻合,以關閉系爭第
2、3次剖腹探查手術之迴腸、結腸造口,使腸道末端之功能回復而得以自肛門排便。惟於實際施行手術時,因發現其升結腸顏色有異,而將右側大腸及淋巴全數切除,經病理切片檢查結果,確診其已罹患大腸癌第3期(3B,即指腫瘤已侵犯腸壁肌肉層,而28顆淋巴中只有1顆轉移,見本院卷第
104頁)。㈧郭政茂於100年1月15日、2月4日、2月9日、2月24日
、4月11日、5月23日、10月8日在高雄長庚醫院接受腹部電腦斷層掃瞄,各該檢查結果及判讀醫師、判讀內容,均如附表所示。
㈨系爭探查手術均係採取中線剖開方式為之(見本院卷第155頁)。
㈩100年10月14日在郭政茂升結腸內發現之腫瘤,係位在下半
部升結腸,該部位於100年2月9日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瞄時,仍遭膿瘍及發炎組織包圍(見本院卷第210頁)。郭政茂針對其所罹大腸癌第3期病症(3B),已接受後續輔
助性化學治療,其於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22日、10
0年12月9日、101年7月24日、101年10月16日、102年
1月8日追蹤檢測CEA指數,均屬正常,迄未復發(見本院卷第105、106、160頁)。
六、本件爭點為:㈠羅崇杰等3人有無未盡探查病灶注意義務之過失?㈡高常發等4人判讀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有無過失?㈢高雄長庚醫院有無醫療契約給付不完全情事?㈣郭政茂是否因遲延發現升結腸腫瘤,致身體健康受損?徐素菊因配偶之身分法益,是否因系爭事件受損?㈤郭政茂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茲將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羅崇杰等3人有無未盡探查病灶注意義務之過失?⒈按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次按
醫療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提供醫療給付者對於病患之診斷及治療方法,應合乎醫療常規,即符合臨床上一般醫療提供者共同遵循醫療準則及方法。而醫療常規之形成繫於醫療提供者之專業共識,倘醫療常規已經量酌整體醫療資源分配之成本與效益,就患者顯現病徵採行妥適之治療處置,而無不當忽略病患權益之情形,自非不可採為判斷醫療行為者有無醫療疏失之標準。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要旨足參。
⒉上訴人主張:正常大腸直腸黏膜變成大腸直腸腺性瘜肉平均
所需時間約10年,自腺性瘜肉成為大腸直腸癌則約須5年,由郭政茂於100年10月17日經盧建璋確診癌患大腸癌第3期(3B),其腫瘤已侵犯腸壁肌肉層,並有1顆淋巴結轉移,據此回推郭政茂於99年12月22日接受第一次探查手術時,其腸道內即有腫瘤存在,詎羅崇杰在不到2週的時間內,接連為郭政茂實施第一、二、三次探查手術,劉柏屏共同參與第三次探查手術,卻無法透過以手對腸道進行逐段觸診之方式查悉腸內腫塊之存在,係有過失。又郭政茂在接受系爭探查手術期間,已出現腹膜炎、腹痛、腸阻塞、體重急降及不正常出血等癌症徵狀,盧建璋亦曾懷疑郭政茂之腸道恐有病變,惟於103年3月、6月試圖為郭政茂進行大腸鏡檢查未果後,竟疏未以檢驗血液CEA指數、超音波或再次開刀等方式,以排除癌症病因,致延誤郭政茂病情,亦有過失。並引用國家衛生研究院領銜發行之「NHRI/TCOG大場直腸癌診斷與治療之共識」手冊(下稱NHRI/TCOG共識手冊)、三軍總醫院一般外科所撰寫關於剖腹探查術之衛教資訊(下稱「三總衛教資訊」),及高雄長庚大腸直腸科醫師發表關於大腸直腸癌簡介文獻(下稱「大腸直腸癌文獻」)以為憑據(見原審卷㈠第211至224、231至239、225至230頁)。羅崇杰等3人則以:羅崇杰實施第一、二次探查手術,與劉柏屏共同實施第三次探查手術,均合乎醫療常規,要無探查不確實情形,而羅崇杰於100年1月18日發現郭政茂大腸造口出現紅色分泌物時,隨即請直肛科醫師盧建璋會診,考量當時郭政茂之腹部仍處於嚴重感染狀況,有輕微出血現象仍屬合理,經用藥後,其病情已獲改善,況郭政茂經實施系爭探查手術,均未發現任何腫瘤,臨床上實難判斷其有罹患大腸腫瘤之可能。又郭政茂住院期間持續有腹膜炎情形,並不適宜作大腸鏡檢查,待郭政茂膿瘍情形稍有減輕,盧建璋隨即於
100年6月29日為郭政茂作大腸鏡檢查,惟斯時因大腸造口過於狹窄,大腸鏡無法通過造口,僅能檢查部分腸道,就此部分並未發現病變腫塊,迨100年10月8日為實施腸吻合手術,對郭政茂實施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其升結場有一5.4公分之葉狀低密度腫塊,經盧建璋於100年10月14日實施腸吻合手術過程中,按前開檢查結果探得郭政茂升結腸內之腫瘤,並予摘除後,對郭政茂施以抗癌治療,其所為前開醫療處置,均合乎醫療常規,並無延誤探查病灶或治療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⒊經查:
⑴羅崇杰未在第一、二次探查手術進行中發現腫瘤存在,未違醫療常規,並無過失:
①羅崇杰就第一次探查手術實施經過,陳稱:「99年12月22日
對郭政茂實施第一次探查手術時,郭政茂已經有很明顯的小腸沾黏,造成小腸阻塞,同時合併有嚴重的腹膜炎,聖功醫院在郭政茂轉院前已為其置放引流管,引流出來的液體是糞便的淡棕色,顯示沾黏時間已經非常久,且發炎指數相當高,才緊急開刀,當時主要是針對小腸遠端1呎多的部分,及小腸、大腸交接處有沾黏在一起等情形處理,將沾黏部分分離,讓小腸不再阻塞,術後5天郭政茂的狀況已有改善,還可以喝水」、「…當時檢查大腸沒有發現異常,原則上大腸癌是長在腸子內側,如果腫瘤很大,造成部分腸子狹窄,或腸子表面有癌細胞,就可以確定有大腸癌,但第一次探查手術沒有發現類似問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頁),可知羅崇杰實施第一次探查手術旨在處理腸沾黏問題,雖經清洗腹腔,但並未發現腸子外觀異常或因腫瘤造成腸道狹窄情形。②再者羅崇杰就第二次探查手術實施經過,陳稱:「99年12月
28日突然體溫上升到39度多,伴隨急性嚴重腹痛,懷疑郭政茂有腹膜炎,術中檢查所有大腸,在乙狀結腸處發現憩室炎破裂,故將這一段乙狀結腸切除,惟術中並未發現升結腸有何異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頁),可知在第二次探查手術實施時,郭政茂僅出現腹膜炎及乙狀結腸憩室炎破裂之病徵,以肉眼及觸診觀察其升結腸部位,其外觀亦無異常。而兩造就第一、二次探查手術,均係採中線剖開方式為之,並無爭執,上開手術切口可達最大探查視野,亦經盧建璋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益見羅崇杰就手術切口之選擇係屬適當,並無受限於手術視野而未能及時檢查升結腸情事。③另參諸上訴人引據之三總衛教資訊載述:關於急性腹膜炎探
查之注意點,應先探查正常區,最後探查病區,大網膜常粘附於病變嚴重處,膿瘍處多為病灶所在處,如有腸壁充血、水腫肥厚及腸道膨脹應考慮腸阻塞的可能,…對於腹膜炎病人,消除炎症來源是治療的主要方向,如闌尾炎、美克耳氏憩室炎應儘量切除,…腹腔內膿液不但影響腸管蠕動的恢復,且在被吸收後將加重全身中毒,同時也易形成殘餘膿腫及術後粘黏等併發症,故在術中應儘量吸淨(見原審卷㈠第23
7、238、239頁)等情,可知羅崇杰臆診郭政茂出現腹膜炎病症,並針對其先後出現之小腸阻塞、乙狀結腸憩室炎破裂等癥狀,分別採取清洗、吸淨腹腔膿瘍,及切除乙狀結腸憩室炎破裂病灶等方式處置,要無違反醫療常規。上情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檢視郭政茂病歷後,亦認為 羅崇傑 為急診外傷科醫師,其依郭政茂之腹膜炎症狀,實施剖腹探查手術,符合醫療常規,尚無不妥(見本院卷第226頁)。
④此外,郭政茂並未舉證證明實施第一、二次探查手術時,其
升結腸內之腫瘤體積已經大到可透過觸摸腸子探知腸內有腫塊異物存在,佐以上訴人引據之NHRI/TCOG共識手冊載述:
大腸直腸癌腺瘤性瘜肉為腺癌的前期病變,建議0.2公分以上的瘜肉應予切除,…大腸鏡經常被運用在鋇劑灌腸檢查有不正常之再確認,如瘜肉確定時良性時可同時切除,如無法切除則必須切片檢查,再確認其他結腸處有無同時發生之病變(見原審卷㈠第217、218頁)等情,及盧建璋針對大腸直腸癌病程陳稱:腫瘤成長速度因人而異,沒有醫學上之數據足以判斷一般從腺瘤階段成長至大腸癌第3期需時多久(見原審卷㈠第190頁)乙節以觀,益徵大腸直腸腫瘤之初期瘜肉體積甚微,非透過鋇劑灌腸攝影或大腸鏡不能發現,尚非觸診所能探知。況腫瘤成長速度因人而異,目前尚乏客觀可靠之醫學文獻可資參佐,自難僅憑100年10月間在郭政茂之升結腸內發現腫瘤之結果,遽謂羅崇杰在距此之前10個月,未能在進行第一、二次探查手術過程中,發現升結腸內有腫瘤存在,係有過失。
⑵羅崇杰、劉柏屏未在第三次探查手術進行中發現腫瘤存在,未違醫療常規,亦無過失:
①羅崇杰就第三次探查手術之實施經過,陳稱:100年1月2
日發現郭政茂腹部傷口有淡綠色膿瘍流出,抽血檢查有非常嚴重的發炎(敗血症)反應,…但因不曉得為何會有此急性奱化,故邀劉柏屏一起施作第三次探查手術,術中發現一般小腸只有大姆指大小,但郭政茂小腸遠端部位約有4根手指頭寬,且相當肥厚,與其他部分小腸完全不同,故決定將此部位切除,當時診斷病因是腸道外漏,術中同時檢查郭政茂的大腸,沒有再發現其他異常(見原審卷㈡第21頁)等語,及劉柏屏陳稱:手術中發現郭政茂腹腔內骨盆腔及大腸、小腸交接處有膿瘍,腸道腸壁嚴重發炎、腫脹,並發現當初闌尾切除部分之傷口癒合不良,判斷膿瘍可能是此部分引起,因此手術切除遠端病變的小腸,並做迴腸造口(見原審卷㈡第21頁)等語,可知羅崇杰、劉柏屏在第三次探查手術中,雖探知郭政茂有小腸變異及闌尾切口癒合不良情形,但仍無從發現其升結腸有何變異。
②醫審會鑑定報告雖指出,郭政茂之初期診斷應為大腸發炎引
發腹內蓄膿及腹膜炎,惟羅崇杰、劉柏屏均朝向腹膜炎方向診治,若能及早診斷大腸癌,治療效果應更佳(見本院卷第
226頁)云云,然而該鑑定報告亦陳明:為區別大腸腸壁浮腫增厚究係大腸癌或發炎反應,須賴大腸鏡檢查及切片病理檢查,方能確診(見本院卷第226頁),參諸兩造不爭執之台大醫院內科部 李宜家 醫師撰具之「大腸鏡檢查前之準備工作」一文載述:腹部急症,包括急性腹膜炎、急性大腸憩室炎、大腸穿孔均為大腸鏡檢查之禁忌症之一(見原審卷㈡第86頁),及盧建璋陳稱:要實施大腸鏡或大腸攝影檢查,須先在腸內灌入氣體或顯影劑,但在有腹膜炎的情況下…氣體或顯影劑可能會穿破腸道到達腹腔,造成更嚴重的腹膜炎(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等情,暨前述郭政茂在接受系爭探查手術期間,已有急性腹膜炎、乙狀結腸憩室炎及腸道穿孔外漏情形以觀,可知郭政茂在接受系爭探查手術期間,其身體狀況並不適於接受大腸鏡檢查,更遑論藉此切片判斷大腸腸壁浮腫增厚之成因,自不能僅憑事後查閱郭政茂病歷及郭政茂於103年10月間發現升結腸腫瘤之結果,遽謂羅崇杰、劉柏屏於實施第三次探查手術時臆診郭政茂罹患腹膜炎,並依腹膜炎病症給予醫療處置,而未同時發現腫瘤存在,有何過失。
⑶盧建璋自100年1月18日起迄100年5月23日附表編號6所
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作成之日止,未查悉郭政茂罹患癌症,尚無過失:
①兩造固不爭執郭政茂在接受系爭探查手術期間,已出現腹膜
炎、腹痛、腸阻塞等病症之事實,佐以「大腸直腸癌簡介」一文載述:病人罹患大腸直腸癌可能會以不明顯的慢性症狀(發生率為77%)、急性腸阻塞(發生率為16%),或腸穿孔合併腹膜炎(發生率為7%)等方式之一來表現,…大便帶血是大腸直腸癌最常見的症狀,…如果腫瘤位在右側大腸,甚至盲腸,則血的顏色可能是暗紅,甚至必須做潛血試驗才能測出,第二常見的症狀則是大便習慣改變,可能是便祕或腹瀉,一般而言…患有遠端的大腸直腸腫瘤病人,會比較有明顯的大便習慣改變情形,…腹痛雖然也是滿常見的症狀,但通常不具特異性,而是以一種比較模糊、不確定位置的疼痛方式表見,或因腫瘤大到引起部分腸阻塞,而以腸絞痛的方式表見,伴隨有腹脹、噁心、嘔吐等阻塞症狀(見原審卷㈠第227至228頁)等情,固可懷疑郭政茂已出現腸道腫瘤症狀,但由NHRI/TCOG共識手冊載稱:大腸直腸癌之評估診斷,應考量病人之病史(含家族病史)、年齡、理學評估、血液學評估、生化檢驗之評估、內視鏡檢查或X光檢查、大腸鏡評估、乙狀結腸鏡評估等檢查結果(見原審卷㈠第217頁)等情,可知醫師在輔以前開評估及鑑別診斷之檢查之前,尚不能僅憑病人有急性腹膜炎、腸阻塞、腹痛等外顯病症,遽謂病人可能罹癌。至於上訴人主張郭政茂入院後,即有反覆腹痛、貧血及體重下降等罹癌病徵云云,查腹痛、貧血及體重下降乃腹腔內反覆感染之臨床表現,依醫療常規無法據此即懷疑郭政茂有罹癌可能,蓋其入院後因腹膜炎反覆感染,而先後接受三次剖腹探查手術,即有可能造成貧血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104年2月14日鑑定報告函文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37頁),上訴人前開主張為不足採。
②又郭政茂因闌尾炎(即盲腸炎)在聖功醫院接受闌尾切除手
術後,出現腸阻塞情形,而轉院至高雄長庚醫院急診,且在實施第二次探查手術時發現有乙狀結腸憩室炎破裂情形,已如前述,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闌尾炎、憩室炎均係肇致腸道炎症的來源之一,亦有上訴人引據之「三總衛教資訊」足參(見原審卷㈠第238頁),是以羅崇杰、盧建璋辯稱郭政茂就醫時所呈現之急性腹膜炎、腸阻塞、腹痛等外顯病症,尚不能排除癌症以外之其他可能病因,應屬非虛。再依病歷入院記錄所載,郭政茂為47歲之人,其所述病史(含家族史)並未提及有何大腸直腸癌前例(見原審卷㈠第250頁),且其歷經系爭探查手術均未發現有升結腸變異或腫瘤存在,郭政茂嗣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點,接受電腦斷層檢查結果,亦未能判讀大腸內有腫瘤存在(此部分詳見後述爭點㈡),而郭政茂大腸發炎病狀、腸道沾黏、腸壁浮腫情形獲控制、改善以前,尚不適於接受大腸鏡檢查,已如前述,可見郭政茂在100年10月8日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現其升結腸內有葉狀低密度腫塊以前,尚乏足資鑑別腫瘤之評估檢查結果可供羅崇杰、盧建璋據為臆診基礎,自難僅憑郭政茂入院後迄100年5月23日以前,反覆出現腹膜炎、腹痛等病狀,遽謂羅崇杰、盧建璋未能臆診郭政茂罹患大腸直腸腫瘤,係有過失。
③再者,羅崇杰陳稱:「100年1月18日會診盧建璋,是需要
盧建璋參與評估郭政茂大腸及迴腸造口,並協助處理如何減少迴腸造口流出來腸液的量」、「病人談到未來腸子要接合時,也希望由盧建璋來做手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6、23頁),有卷附100年1月18日會診單為憑(見原審卷㈠第26
6頁),應屬實在。佐以盧建璋陳稱:「當時會診原因有二,其一是為了郭政茂右邊小腸造口有大量腸液,其二是為了其左側大腸造口有血漬,經檢查結果認為,這是郭政茂手術後恢復期的正常現象,因為郭政茂當時傷口還沒穩定,大腸造口因為接在皮膚上,一定會有血漬,…腸道沒有使用,卻有輕微出血現象,在醫學上稱為無功能性腸炎,…做完造口之後,末端的腸道沒有使用就會發炎,因為末端腸道裡面的營養,有部分就是來自糞便中的短鏈脂肪酸」、「腸造口可能因為缺乏短鏈脂肪酸而導致腸道發炎,此部分經給與灌液使用後,郭政茂的情形有得到緩解」(見原審卷㈠第191、
192頁,本院卷第103頁)等語,可知盧建璋雖自100年1月18日起即參與治療郭政茂病情,惟治療重點在處理小腸造口腸液過多及大腸造口血漬問題,非在協助探查郭政茂在接受系爭探查手術期間,反覆發生急性腹膜炎之原因。再參諸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均未提及郭政茂升結腸有異常腫塊之陰影,及盧建璋陳稱:「100年10月14日預計為郭政茂進行腸吻合手術前,取得如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經高常發提醒要特別注意有疑似腫塊之病灶,…亦有參考以前的檢查報告,但由以前的檢查報告只能得知,郭政茂有腹內膿瘍、腹膜炎病狀,且有此病狀之部位不只一處」、「100年10月14日術前安排電腦斷層檢查,目的是為了檢查腹空內是否仍有殘餘的膿瘍」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原審卷㈠第193頁),益徵在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報告作成前, 盧建璋璋 經參考郭政茂歷來檢查報告(含附表編號1至6),未能從其中發現郭政茂腸道中有腫塊,尚難認有過失。
④次查,郭政茂前於100年2月4日雖因高燒不退,經X光檢
查結果顯示升結腸有一膿包(Anabout9.1×5.3cmlocula
tedcysticlesionwithirregularwallenhancement,見原審卷㈠第115頁),經李易濰作成膿瘍形成之臨床臆斷結果(見原審卷㈠第116頁),該膿包並經羅崇杰於100年
2月5日在放射科醫師之協助下,以超音波及X光導引實施「經皮穿肝膽道引流術」,引流膿包內之膿瘍,有X光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手術病程紀錄、同意書為憑(見原審卷㈠第115至116、267頁,本院卷第227頁),郭政茂術後於
100年2月9日拍攝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則顯示,其膿瘍已較有改善;於100年2月24日拍攝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其腹腔內已無不正常積液,且上開檢查報告均無與升結腸膿包相關之異常影像記載(見附表編號3、4),郭政茂則因病情改善,於100年3月1日出院,佐以腹膜炎病人術後多須進行腹腔引流,亦有上訴人引據之「三總衛教資訊」為憑(見原審卷㈠第238頁)等一切情事以觀,堪認羅崇杰依100年
2月5日X光檢查報告及臨床觀察郭政茂病情,推斷該膿包與腸內膿瘍較為相關,並予以引流,尚屬合理,自不能事後在與該膿包相近之升結腸處發現腫瘤,直指100年2月5日
X光片所示膿包即為腫瘤。⑤另據盧建璋陳稱:「100年2月5日X光片並非依我的醫囑
而作」、「我在100年10月14日預計為郭政茂進行腸吻合手術,取得最新…即100年10月8日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參見附表編號7),當時根據檢驗師告訴我,要特別注意該疑似腫塊病灶…」、「我在看到100年10月8日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後,有與高常發進行討論,依一般醫療常規,如果發現該處確實是腫瘤,首先要將腫瘤完整摘除,並且要保留健康腸道,以進行腸道重建,…上開醫療計畫在進行腸吻合手術以前,就已經向上訴人說明會摘除腫瘤,並徵得其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98至99、100至101頁),及100年10月14日手術報告所載內容,並未提及有 何輔 以100年2月5日X光片檢查結果判定腫瘤位置情事(見原審卷㈠第300至301頁),可知盧建璋於100年10月14日實施腸吻合手術前,係依高常發之建議及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報告,探查郭政茂升結腸疑似腫瘤之腫塊,而非以100年2月5日之X光片檢查報告作為臆診郭政茂升結腸疑似有腫瘤之依據。醫審會鑑定報告固質疑盧建璋為何遲至100年10月14日,始以術前之檢查結果懷疑郭政茂可能罹患大腸癌(見本院卷第226頁)云云,然而醫審會並未敘明盧建璋除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外,究可由病歷何檢查報告提前探知或懷疑郭政茂罹患升結腸腫瘤,醫審會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影象,均無法判斷郭政茂之升結腸究係發炎導致黏連,或係腫瘤(見本院卷第225頁正、反面)等情,亦表贊同,觀諸郭政茂之病歷記載,除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其可能罹患升結腸腫瘤外,既無其他影像學檢查報告(含X光檢查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可供作成罹癌臆診之相關資訊,自難苛求盧建璋在100年10月8日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報告作成前,針對敦政茂之病情預為罹癌之臆斷。至於盧建璋陳稱:其於100年10月14日術前已經看到腫瘤(見原審卷㈠第195頁)等語,係指其術前已看到100年10月8日如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報告結果,非謂其在100年10月8日以前已得由其他檢查結果預見腫瘤之存在,併此敘明。
⑷盧建璋自100年5月23日起至100年10月8日間,未以電腦斷層以外之方法探查郭政茂是否罹癌,亦無過失:
①由郭政茂於100年5月23日經電腦斷層檢查顯示,腹腔內已
無異常積液及游離空氣(見附表編號6),可見其腹腔內膿瘍及腸沾黏情形已有改善,盧建璋隨即於100年6月為郭政茂安排大腸鏡檢查,惟因其大腸造口過於狹小,大腸鏡僅能伸入檢查肛門到直腸部位,約20公分,無法檢查到大腸部位等情,業據盧建璋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2頁),並有10
0年6月29日內視鏡檢查報告為憑(見原審卷㈠第295頁),而病人在接受暫時性人工肛門後(即大腸造口),一般而言,在3個月後可再進行腸吻合手術(即人工肛門關閉手術),盧建璋於100年5月23日郭政茂經檢查腹腔內膿瘍情形已有改善後,定於100年10月間為郭政茂實施腸吻合手術,並無不妥,亦據醫審會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26頁),可見盧建璋在100年6月進行大腸鏡檢查,成效有限的情況下,在4個月內為實施腸吻合手術,於100年10月8日為郭政茂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檢查,亦屬合理,要無延誤情形。
②上訴人固主張盧建璋在此期間(即自100年5月23日起至10
0年10月8日止),既經大腸鏡檢查無成效,即應積極嘗試其他檢查方法,以探知郭政茂是否罹患大腸直腸腫瘤云云。惟大腸癌之診斷除針對下直腸且手指可觸及之病灶可實施肛門指診外,其餘檢查方法包括硬式及軟式乙狀結腸鏡、大腸鏡、大腸鋇劑X光攝影,此外可透過腹部及骨盆腔電腦斷層攝影、腹部超音波、胸部X光攝影等方式檢查或追蹤有無肝臟、肺臟或其他器官移轉,惟腫瘤標記CEA數據,則只能作為評估預後,及術後偵測腫瘤是否復發之工具,因其不具特異性,故不能作為大腸直腸癌之篩選工具,有上訴人引據之「大腸直腸癌文獻」記載甚明(見原審卷第228頁),而正子攝影或核磁共振(即磁振造影)亦非我國現階段腹部腫瘤之常規檢查項目,亦有高醫104年2月14日鑑定報告函文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37頁),可見除大腸鏡及電腦斷層檢查(即影像學檢查)外,其餘檢查方法如血液CEA指數檢驗、腹部超音波、磁振造影、正子攝影等,均非確診大腸腫瘤之有效鑑別診斷工具,縱未實施,對大腸腫瘤之病灶探尋亦不生影響。至於上訴人主張在不得已情形下,亦應考慮再次剖腹檢查云云,惟據盧建璋陳稱:剖腹手術能探查到何種病灶,端視病人曾經接受過幾次手術及其疾病嚴重程度,蓋每經歷一次剖腹探查手術以後,由於會發生腸沾黏現象,所以越往後進行的探查手術會愈發困難,而郭政茂的情形更加複雜,因為其除經歷多次剖腹探查手術外,又有腸膿瘍情形(腹膜炎),因此其腸子還會有因水腫、發炎產生的沾黏,…沾黏情形愈嚴重,就越不容易剝離沾黏組織,就越難發現病灶(見本院卷第99頁)等情,可知盧建璋係考慮郭政茂前已經歷三次剖腹探查手術,且其腹膜炎、腸膿瘍病狀直至100年
5月23日進行電腦斷層檢查時,始獲改善(見附表編號6),在別無其他情形可資懷疑郭政茂有大腸腫瘤的情況下,為免郭政茂再發生腹部發炎、沾黏情形,衡情自無可能考慮再對其實施剖腹探查手術,故盧建璋未於100年10月14日實施腸吻合手術前,另安排手術探查郭政茂大腸病灶,尚屬合理,上訴人執此指摘盧建璋延誤郭政茂病情,為不可採。
⒋從而,羅崇杰等3人依郭政茂臨床顯現之病徵,及當時一切
可採行之檢查方法所得結果,而為治療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縱其未能於100年10月8日以前(即附表編號7所示電腦斷層結果作成以前)發現郭政茂之升結腸內有腫塊存在,依首揭說明,亦難認其有未盡探查病灶注意義務之過失。㈡高常發等4人判讀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
,有無過失?⒈上訴人主張:依附表編號1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可知,郭
政茂之升結腸內充滿附著於腸壁之軟組織,而無腸內空腔通道,可見有軟組織異常增生情形,應可合理懷疑有腫瘤堵塞升結腸通道,惟李易濰、曾亮節、李子瑜為郭政茂進行附表編號2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卻疏未比對前述不正常組織增生,並建議郭政茂為進一步檢查,即有過失等情,固據其提出附表編號1未施打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瞄斷面50及已施打顯影劑之掃瞄斷面95影像圖為憑(見原審卷㈡第65、66頁)。高常發等4人則以:郭政茂進行附表編號1所示電腦斷層檢查時,因腹腔反復感染,致腸壁浮腫變厚、腹膜沾黏,其小腸、大腸均泡在腹腔膿瘍中,實難僅憑電腦斷層影像,在浮腫及糾結成團的腸子中發現隱藏病變,而附表編號2至
5所示電腦斷層影像亦因受腹腔沾黏及腸膿瘍未改善所影響,而難以判別腸道內有無腫瘤存在,此外,李子瑜就附表編號6所為電腦斷層檢查之判讀結果,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亦有醫審會鑑定報告可憑,彼等並無判讀過失等語置辯。
⒉經查,電腦斷層之影像學檢查結果,雖可輔助醫師發現腸道
內之腫瘤病變,惟即便使用鋇劑灌腸攝影,亦有不能檢出部分瘜肉及癌病病灶之情形,有NHRI/TCOG共識手冊之說明為憑(見原審卷㈠第216、218頁),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影像,均難以判讀或不易判讀有無大腸腫塊,高常發等4人判讀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之結果,均合乎醫療常規等情,亦有醫審會鑑定意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5頁正、反面),堪認高常發等4人判讀前開檢查結果並無過失。至於上訴人主張由附表編號1所示影像即可比對判別郭政茂之升結腸有遭腫瘤阻塞情形,乃出於上訴人主觀臆測,並無其他證據足佐,而附表編號1電腦斷層影像顯示郭政茂之大腸腸壁浮腫增厚,不易判斷是否為發炎反應或腫瘤,更難以判定是否為大腸癌第3期,亦據醫審會鑑定意見說明在案(見本院卷第225頁),上訴人前開主張尚難採信。
⒊從而,高常發等4人判讀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電腦斷層檢查結果並無過失,亦堪認定。
㈢查羅崇傑等3人及高常發等4人在系爭事件中,對郭政茂病
情所為醫療處置,均合乎醫療常規,並無過失,業經本院審認如前,高雄長庚醫院即無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情事,自無再為審究上訴人是否因系爭事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及損害額多寡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備位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郭政茂150萬元、徐素菊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瓊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郭政茂歷次電腦斷層掃瞄報告
┌──┬─────┬─────┬───────────────────┬─────┐│編號│報告日期│判讀醫師│報告內容│備註│├──┼─────┼─────┼───────────────────┼─────┤│1.│100.1.15│高常發│(一)電腦斷層掃瞄所見:│有施打顯影│││││1.在上骨盆腔可見到約9.5*?5.3cm具有空氣│劑│││││和流體之包裹性膿瘍緊靠乙狀結腸切除邊││││││緣││││││2.下腹部和盆腔腹膜增厚並有腸壁水腫而又││││││沾黏的腸管以及多發性膿瘍位於多個腸管││││││之間。││││││(二)臆診:││││││1.上骨盆腔緊靠乙狀結腸切除邊緣有1具有││││││空氣和流體之包裹性膿瘍,開刀吻合部分││││││滲漏?││││││2.下腹部和盆腔腹膜增厚並有腸壁水腫而又││││││沾黏的腸管以及多發性膿瘍位於多個腸管││││││之間。││├──┼─────┼─────┼───────────────────┼─────┤│2.│100.2.4│李易濰│1.一個約9.1*5.3cm房性囊性病變位於骨盆│有施打顯影│││││腔上部緊鄰乙狀結腸切除處;其管壁具不│劑│││││規則增強合併臨近腸系膜增加縷串樣變化││││││;贊成膿瘍形成之臨床臆斷。││││││2.此外,腹腔與盆腔有沾黏的腸管合併有腸││││││壁腫脹與腸管間膿瘍與下腹部及盆腔之腸││││││系膜增厚││├──┼─────┼─────┼───────────────────┼─────┤│3.│100.2.9│曾亮節│(一)影像檢查發現:│未施打顯影│││││1.引流管置放於右下腹腔膿瘍,與前次檢查│劑│││││比較有所改善;引流管置放於中下腹腔膿││││││瘍,與前次檢查比較有所改善。││││││2.輕微空氣發現於中下腹腔可能與前次引流││││││手術有關。沒有其他異常液體於腹腔內。││││││(二)臆診:││││││引流管置放於右下及中下腹腔膿瘍,與前次││││││檢查比較有所改善。││├──┼─────┼─────┼───────────────────┼─────┤│4.│100.2.24│李子瑜│1.腹部兩側腸道造廔│未施打顯影│││││2.腸繫膜增生之病變稍微減少│劑│││││3.腹腔內無不正常的積液││├──┼─────┼─────┼───────────────────┼─────┤│5.│100.4.11│高常發│1.腸壁手術後炎性變化和一帶狀或管道狀的│有施打顯影│││││炎性病變從腹壁延伸到底層腹膜並附連於│劑│││││相鄰小腸,併發腸道皮膚廔管?││││││2.左下腹炎症浸潤││││││3.上骨盆腔小腸擴張及液腸滯留,懷疑腸沾││││││黏腸阻塞││││││4.盲腸和升結腸近端擴張,懷疑後腹腔沾黏││├──┼─────┼─────┼───────────────────┼─────┤│6.│100.5.23│李子瑜│1.肚臍下方腸道造廔管或皮腸道廔管│有施打顯影│││││2.腹腔內無異常積液及游離空氣(即腸道外│劑│││││不正常空氣)││├──┼─────┼─────┼───────────────────┼─────┤│7.│100.10.8│高常發│(一)電腦斷層掃瞄所見:│有施打顯影│││││1.上骨盆腔腸道皮膚廔管已改善消退,剩餘│劑│││││少許炎症浸潤和一些鈣化││││││2.在升結腸有一5.4cm的葉狀低密度腫塊和││││││盲腸中有液腸滯留││││││(二)臆診:││││││1.上骨盆腔腸道皮膚廔管已改善消退,剩餘││││││少許炎症浸潤和一些鈣化││││││2.升結腸葉狀低密度腫塊和盲腸中有液腸滯││││││留,病因性質?炎性腫塊或惡性腫塊?升││││││結腸惡性腫塊的可能性似乎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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