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佩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97年12月至98年3月之薪資證明單(如為存摺轉帳,請
標示說明)、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聲請人及父母之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㈢聲請人最近之財產證明清單及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㈣聲請人之兄自95年度起迄今之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證明清單。
陳明 聲請人97年3月遭資遣後,領取之失業給付之期間、數額
為何?又全戶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如身心障礙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㈥聲請人及父母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自95年1月1日起)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
㈧聲請前2年(即至98年2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陳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
明資料(如為存摺轉帳,請標示說明)。又毀諾後,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或其他間銀行請求降低還款金額或延後償還或其他之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
㈩提出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更生方案草案。
陳明聲請人父母之所生子女人數?每月各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匯款等證明文件。
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借貸攤還款4,500元」。
請陳明償還予何人?償還之期間、已償還之金額?並提出該債權人之姓名、住址、是否有擔保?並提出相關匯款等證明。陳明新光銀行存摺戶名「 周欣怡 」與聲請人之關係?提出該存
摺為證明何事證?以聲請人、父母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陳明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提出繫屬之法院與案號,及其相關證明。
聲請人及父母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