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5號上訴人 陳韋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0000-000000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