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 林永鈴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被告 洪淑惠
熊東海 上互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A(面積共計454平方公尺)所示部分土地之通行權不存在、被告不得通行上開土地,並將上開土地上道路、水泥、造景及雜物除去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均本同一土地所有權所為請求,自不併算價額。而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之範圍為454平方公尺,則暫依上開土地遭占用面積價值即新臺幣(下同)4,267,600元(計算式:9,400×454=4,267,600),繳納裁判費幣43,273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