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郭又寧 債務人 張明濬 即 張翔竣
一、債務人郭又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明濬即張翔竣、郭又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明濬即張翔竣、郭又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明濬即張翔竣、郭又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又寧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案外人 郭張麗桂 (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9,0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郭又寧前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明濬即張翔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8,8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郭又寧自民國103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4,909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郭又寧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089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郭又寧、張明濬即張翔竣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8,820元整及附表序號2~4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侯群瑜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又寧│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6089元││5月01日起│││├──┼───┼─────┼──────┼──────┼───────┤│002│新臺幣│張明濬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6063│翔竣、郭又│5月01日起│││││元│寧││││├──┼───┼─────┼──────┼──────┼───────┤│003│新臺幣│張明濬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6063│翔竣、郭又│5月01日起│││││元│寧││││├──┼───┼─────┼──────┼──────┼───────┤│004│新臺幣│張明濬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6694│翔竣、郭又│5月01日起│││││元│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又寧│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89元││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明濬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063│翔竣、郭又│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明濬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063│翔竣、郭又│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張明濬即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694│翔竣、郭又│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