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代表人 林盛乾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對於桃園縣政府(改制後為桃園市政府)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一0四年一月十三日環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