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告 楊士弘 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士弘被告 何天民 被告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天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