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王信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5,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用。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