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鴻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鴻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鴻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年8月及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