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鑫源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明山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7萬7000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