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段1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2
月6日_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830408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台北市○○街116戰。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證人 王進生 之證述。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慈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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