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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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69號上訴人海中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文琦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麻敏萱 律師被上訴人 王中志 訴訟代理人 鄭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台灣之星於104年5月26日以台灣之星北一字第1040526001號函
檢附申請表、電臺架設切結書、行動通信業務設備設置契約、天線鐵塔裝設圖、電臺裝設圖、架設許可申請照片等申請文件(見原審卷一第71-75頁),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北區監理處申請在系爭樓頂架設系爭基地臺,NCC係於何時許可?台灣之星如依前開向NCC申請許可之內容,按圖架設基地臺,於NCC許可後,約須幾日可完成基地臺之架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