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元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均密集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9日間所犯,犯罪型態俱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所犯罪質及法益侵害性相當,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22罪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質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茲芸得抗告(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1年10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11年10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1年10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112年9月18日同左112年10月31日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11月2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11年11月2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11年11月2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11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11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11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6月111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11年11月9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6月111年11月9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1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11年11月9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2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6月111年11月9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2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1年11月9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2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11年11月9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113年9月13日同左113年10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