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丞翔原名郭勇.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丞翔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郭丞翔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年2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並於100年3月24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0420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