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富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經減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0年3月24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0444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卷附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怡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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