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宗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0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0四四四四一號函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書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均誤植為第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