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24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5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9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第一審測量費8,600元合計24,25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