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昌淑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昌淑惠於民國104年10月1日1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道○段欲右轉至該莊頂路時,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適 郭家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同向後方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機車頭撞及昌淑惠汽車右前車輪,郭家綺因而頭部外傷合併左眼挫傷及左眼結膜下腔出血、上門牙齒1顆斷裂(脫落)及上門牙2顆搖晃、左上眼皮、左前額、左顏面及人中部位、左手肘、右膝部、左大足趾多處擦傷,因認昌淑惠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郭家綺提告昌淑惠,公訴意旨認昌淑惠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郭家綺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