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王珮萍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
郭子揚 律師 蔡順雄 律師被告 蔣小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