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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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林世原 訴訟代理人 林高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蔡明志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99年2月28日│18,43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