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穎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被告林家穎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行,故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