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林俊成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俊明 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