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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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2月起至92年4月間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223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06號、第1339號、第1486號、第1618號、第16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