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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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