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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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82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94年3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