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4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6月4日起至131年6月3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之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並於91年6月5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1年5月31日邀同案外人甲○○為連帶借款人,與聲請人簽立房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授信增補契約書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6月6日起至111年6月6日止,共分240期,按期於每月6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2.35%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4年11月4日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408,102元、自9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3.26%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91年5月31日邀同案外人甲○○為連帶借款人,與聲請人簽立循環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授信增補契約書暨申請書,約定借款最高額度為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6月
6日起至92年6月6日止,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另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4.35%機動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94,400元、自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1%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於91年12月9日簽立借據及約定書,約定借款最高額度為3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26日起至92年12月26日止,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另約定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6.5%固定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300,000元、自
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㈤、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增補契約書暨申請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乙份、借據暨約定書影本2份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各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3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3月9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竹東 鎮│竹東│番社子│69-2│建│538│95/10000│所有權人:賴│││││││││ 智勇 95/10000│││││││││持分│├───┼──┼───┼────┼────┼──────┼────────┼──────┤│竹東鎮│竹東│番社子│70-6│建│1438│95/10000│所有權人:賴│││││││││智勇95/10000│││││││││持分│├───┼──┼───┼────┼────┼──────┼────────┼──────┤│竹東鎮│竹東│番社子│70-104│建│120│95/10000│所有權人:賴│││││││││智勇95/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七│││││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7│竹│自│56號│竹│竹│番│7││七│鋼│6│││││6│陽│全│││5│東│強│7樓│東│東│社│0││層│筋│8│││││8│台││││2│鎮│路││鎮││子│∣││樓│混│.│││││.│9│││││││││││6││房│凝│5│││││5│.││││││││││││││土│3│││││3│0│部│││││││││││││造│││││││4│││├─┴─┴─┴──┴─┴─┴─┴─┴─┴─┴─┴─┴─┴─┴─┴─┴─┴────┴─┴─┤│共用部分:竹東段番社子小段755建號:1/8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