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怡雯 即 陳秀雄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臺北市○○區○○段四小段6地號等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所有權人:陳秀雄、管理人: 廖婉君 」,然聲請人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又列以陳怡雯為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究以何者為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請 陳明 之,若是陳怡雯為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請陳明原委,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