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8號
108年度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泰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