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9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苗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張陞灴 代理人 黃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所列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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