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王莉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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