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他字第28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IO-OIL」商標圖樣之護膚油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後認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惟扣案之仿冒「BIO-OIL」商標圖樣之護膚油1件,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日內瓦實驗室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間某日在蝦皮網站帳號「liun3427」號經營之賣場購買護膚油1件後,察覺該商品係仿冒「BIO-OIL」商標之商品。嗣經聲請人偵查後,認尚難查明販售者之姓名、年籍資料,而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於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他字第2856號簽結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扣案物照片、聲明書及檢驗報告(見他字卷第73至79頁、第89至109頁、第115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是扣案之護膚油1件,既屬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物品,即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