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蔡宜軒 被告 曹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287,141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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