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旭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祥 被告 蔡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311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