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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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四三0號聲請人雷曼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刊登中國時報,惟因原刊載之聲請人「雷德曼有限公司」有誤,又於同年二月三日刊登中國時報將之更正為「雷曼德有限公司」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1│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5年10月31日│225,000元│AL0六八八六一││││限公司│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