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姓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