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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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揚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尚欠新台幣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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