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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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菊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乙份:㈠本件追加工程款數額及相關證物、㈡有關工程款約定清償期之相關文件。被告應提出書狀陳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乙份:與原定作人(業主)之契約書及相關契約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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