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紘毅義務辯護人邵勇維律師具保人矯鴻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矯鴻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紘毅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於民國109年7月1日,命被告得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嗣由具保人矯鴻田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有高雄地檢署109年7月1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同署暫收臨時收據、矯鴻田汽車駕照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57至63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經警拘提未到等情,有本院109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年1月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5691000號函、報告書、拘票、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2日橋檢信海109助873字第1109002896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至67、103至119、177至183、225至237頁)。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指定期日攜同被告到庭,否則沒保。惟具保人並未遵期到庭,亦有同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69、103頁)。是堪認被告已經逃匿。為此,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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