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5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三人間101年度國字第15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1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佳佩